近日,大寧路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巡查至大寧國際商業廣場,發現某小吃店內竟然只配備了干垃圾桶,濕垃圾是用塑料袋裝載,現場未配備可回收垃圾桶及有害垃圾桶,涉嫌管理責任人未按照要求設置收集容器。
經查,該處屬于生產經營場所,營業執照上的上海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作為管理責任人應當設置四類收集容器,而在被問及垃圾分類的相關問題時,該小吃店店長顯得不知所措。隨后執法人員了解到,該店長剛從外地門店調來大寧國際店,對上海的相關規定不甚了解,執法人員當即拿出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進行普法宣傳。而后,執法人員對該小吃店出具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及時設立缺少的垃圾收集容器。在整改期限屆滿后,執法人員開展復查,發現當事人并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進行整改,店長則辯稱由于客流量較大,店內人手不夠,故導致了逾期未改正。
后來,當事人上海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來到執法隊接受調查詢問,其對店內未配備四類垃圾收集容器且未按要求整改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執法人員遂依據《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對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并再次進行了宣傳教育。該負責人最終認識到了自身錯誤,按要求進行了整改并及時繳納了罰款,還表示今后會加強對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店內全體員工的守法意識。
今年是《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實施四周年,垃圾分類理念深入人心,垃圾分類逐步成為全市市民內化于心、外化于行的好習慣。下一階段,大寧路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將繼續加強執法檢查、抓好普法宣傳、注重查漏補缺,推進垃圾分類工作再上新臺階。
法律鏈接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或生產經營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管理責任人未按照要求設置收集容器、設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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